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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程职改[2004]008号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卫生系列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技术业务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加强卫生系列专家队伍建设,适应企业改制和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从事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卫生防疫、环境监测、康复疗养、中药、西药、医技等专业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一)医疗、预防、保健、卫生防疫、环境监测、康复疗养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医技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在任副高级、中级技术职务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五年及以上。

2、1970-1976年入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称“大普生”),符合铁道部部卫综[1992]22号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参加过铁道部举办的临床(预防)医学高级研修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其履职资历扣除一年,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五年及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2001年以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五年及以上。

2、2001前通过评审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五年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四年及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二年及以上。

3、“大普生”及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专毕业生,任现职以来符合铁道部部卫综[19 92]22号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参加铁道部举办的临床(预防)医学高级研修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其履职资历扣除一年计算后,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五年及以上。

4、对2001年前先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取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时,取得学历前任中级职务履职年限可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履职年限前后累计五年及以上。

(三)“大普生”和1970年底前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五年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三具一”或“六具二”条件者,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符合下列三条中的一条:

(1)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三等、总公司二等及以上;或局级一等科技进步奖;或获得不少于两项的局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获奖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下同)。

(2)一九八六年以来,在高等院校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进行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修,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不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业务进修)。

(3)出国进修、研修、留学(不包括语言学习和劳务输出)等一年及以上。

2、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二条:

(1)承担的科研任务,已通过省部级或总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科研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总公司推广项目;或正在省部级、总公司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任务,是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

(2)获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经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30万元及以上(由实施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3)具有丰富的医药卫生实践经验,其医疗效果和技术水平处于总公司卫生系统内某一专业的领先水平,是局内较知名的专家。

(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总公司或局(院、厂)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科技人才;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先进科技标兵;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5)在省部级、总公司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的论文;或在省部级、总公司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学术报告并获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总公司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不少于二篇。

(6)正式出版过专业著作或译著,是前五名作者;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

(四)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担任卫生系列中级技术职务期间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五条中的三条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护)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主持完成省部级、总公司科研项目(课题)一项;或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省部级、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技发展项目一项;或是总公司学科带头人。

2、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医学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等奖一项及以上;或获省部级三等、总公司二等科技进步奖及以上一项;或获局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两项的主要获奖人员。

3、在省部级、总公司以上医学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4、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是前五名作者;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

5、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及以上。

三、评审条件

评审卫生系列副主任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

(1)掌握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具有应用于实际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的经历和能力。

(3)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并能为临床或技术工作服务。

(4)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各项技术操作,并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5)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6)具有指导主治(管)医(护)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7)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省部级、总公司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任主治(管)医(护)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总公司级各等或局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合理化建议奖一项;或局级三等科技进步奖或合理化建议奖二项。

(2)作为前五名研究人员,承担过一项省部级、总公司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总公司技术鉴定;或作为前三名研究人员,承担过二项局(地、市)级科研项目或课题,并通过局(地、市)级鉴定,水平均达到局内领先或填补局内空白。

(3)作为主持者或主要负责人,引进推广具有国内外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新成果、新技术、新设备一项以上(参加引进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填补局内空白,处所在省或总公司系统先进水平。

(4)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持解决过急、重、疑难病症的抢救处理或紧急重大疫情或严重污染、中毒的防治等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在局内同级人员中处先进水平。

(5)具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组织指导一个院(站)级单位的医疗保健或卫生防疫工作,解决过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管理问题两项及以上。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写过局级以上单位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章、规程等技术文件二项及以上;或在医疗质量控制、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获省部级、总公司优秀QC成果或局级以上专业方面奖励。

四、推荐或委托评审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推荐或委托评审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其中至少一个专业具有较深入研究的经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结合工作实际灵活运用的经历和能力。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前沿科学和边缘科学方面的知识,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发展规划的经历和能力。

(3)能根据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主持(主要参加)完成至少一项国家级研究课题;或省部级、总公司研究课题;或二项及以上局级研究课题(以证书为准)。

(4)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总公司系统或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

(5)掌握现代化科技信息检索方法和国内外本专业的有关高、新技术,具有合理地应用于科研和实际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6)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7)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2、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任职期间,承担完成或正在承担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国家“863”研究项目,是前三名主要承担人;省部级、总公司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第一承担人。

⑵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各等奖一项;或省部级医学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一项的主要获奖人。

⑶主持(主要参加)编制医药卫生系列国家标准一项;或主持(主要参加)编制医药卫生系列省部级、总公司标准二项。

⑷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多次解决过复杂疑难重症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或主持引进推广具有国内外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新成果、新技术一项以上,填补局内空白,处所在省或总公司内先进水平。

⑸经国家级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本人亲自撰写的内容或章节不少于3万字。

(二)副主任药(技)师:

推荐或委托评审副主任药(技)师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同副主任医(护)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五、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允许提前一年任职资历报名考试),并取得以下相应等级合格证书。

A级: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B级:其他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在近五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和从事科研工作连续一年及以上。

(2)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选拔出国留学人员WSK考试,成绩达到出国标准线,即英语(EPT)、日语(NNS)和俄语(TпPя)成绩达到110分及以上;德语(NTD)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法语(TNF)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参加总公司(或原铁道部)组织的出国外语资格考试,并取得B级及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

3、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规定,在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并且取得合格证书者,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不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者,必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报考相应等级考试(允许提前一年任职资历报名考试)。

4、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在任中级技术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符合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免试条件。

(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在公开出版(不含内部发行)的杂志或书籍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近的译文、译著累计达2万汉字及以上。

(4)参加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取得高(A)级合格证书。

(5)近5年内参加铁道部外语培训中心或全日制高等院校外语系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

(6)参加总公司(或原铁道部)组织的外语资格考试,并取得C级及上证书(在有效期内)。

(7)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3年。

5、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允许提前一年任职资历报名考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组织工作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规定进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要求报考相应等级考试。

六、任职资格评审

(一)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推荐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总公司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17人以上,高级评委会下设的内儿、外妇(含护理)、卫生防疫3个学科组,根据专业相近的原则,由执行成员(委员)不少于5人组成,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各局、处级卫生系列评审推荐小组成员须分别达到最低人数13人、9人以上,方可开展评审推荐工作。执行委员、成员须是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的。高级评委会下设的学科组有评审否决权。

(二)总公司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和局、处级评审推荐小组必须严格按《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程职改[2004]001 号)中的“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或评审推荐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的评审意识,掌握标准,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公开评价。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干部人事(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学科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表决;公布评审结果。在评审前,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对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业务答辩。学科组初审时,可对破格申报人员酌情进行补充答辩、面试,以确认其实际水平。

评委会表决时,经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学科组及局、处级评审推荐小组须经执行成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推荐结果方为有效。

七、申报及评审材料

(一)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参评对象按照本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职改工作通知要求,并对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 “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项规定时,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材料。

(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报送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一式二份。

2、《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核表》一份。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B4纸)一式26份。

4、近五年内发表的代表本人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及专家阅评意见各一份。其中,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须在省部级以上医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阅评专家为本专业二名正高级职务,并有一定知名度,且有一名是外单位专家,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的,须在局级以上医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阅评专家为本专业一正一副或二副高级职务。

5、任现职以来有关业绩、成果方面的主要材料:

⑴专业技术成果鉴定与获得的奖励、专利证书等一套,并能反映参评对象的排名及作用。

⑵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技术报告等一套,要附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内容,对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要附录用证书或通知。

⑶专业著作或译著一套。

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所有复印件一律采用B5纸,并均须经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后盖章,方为有效(下同)。

6、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附先、后取得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通过评审或全国考试取得的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参加全国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分别附在二份《评审表》相应栏中)。免试外语的,须附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破格申报和“大普生”及1970年底前大专毕业生按“三具一”、“六具二”申报的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同意参加评审的“破格报告”或按“三具一”、“六具二”参加评审的“专题报告”一份。根据申报条件,逐条逐项写清楚理由,并经总公司所属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

(2)按“破格报告”或“专题报告”所列理由,组织整理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套。其中,以论文作为破格条件或“六具二”条件的人员须附论文原件。

8、报总公司评审材料文整要求:

⑴报总公司评审人员的材料必须齐备、整洁,规格统一,除“推荐简表”和一份“评审表”外,另一份“评审表”和“考核表”及其他材料应按序装订成册,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先进行清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⑵材料整齐完备后,按一人一袋装入大小统一的档案袋,纸袋须贴上填写好的《拟评审 级专业技术职务报送材料目录》。

⑶必须使用总公司新开发的“职评软件”编制《评审推荐简表》等有关报表,其数据库的顺序应与打印名册顺序一致。评审人员的信息要准确完整,结构和相关标识要与文件要求相符。

八、几点说明

(一)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外语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学历。

(二)作为破格条件、“六具二”条件、必备条件、充分条件及代表作品所报送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其参评对象均应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或译著,未署名作者的,须附著作或译著主编或副主编及主管部门证明。

(三)经评审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并在总公司范围内有效。

(四)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严肃认真。对于虚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本实施办法由总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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